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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骑电动车撞人致死 被交警依法吊销汽车驾照

    男子骑电动车撞人致死 被交警依法吊销汽车驾照
    发布时间:2016-05-20

     广西贵港臧某去年因驾驶电动车撞倒行人,致行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当地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拘役4个月。今年5月17日,臧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也由贵港市交警部门依法吊销。这也是贵港首例驾驶非机动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臧某骑电动车出的交通事故,但为何要吊销其机动车的驾驶证呢?5月18日,记者对南宁市电动车车主随机调查采访时,发现有9成车主对此直呼“真没想到”,并纷纷提出疑问:当事人明明骑电动车出的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为何要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臧某回忆,2015年2月27日19时40分,他驾驶电动车沿贵港市中山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临近中山路与桂林路交叉路口时,因为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将一名经道路中央隔离花带缺口由西往东横穿公路的老人陈某撞倒,致陈某受伤。事后,臧某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遗憾的是,陈某因伤重及年事已高,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港市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臧某夜间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陈某横穿道路时未在人行道上行走,且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过,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同年7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臧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定臧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拘役4个月。在服刑期满后,臧某来到贵港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驾驶证事宜,被告知,他在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刚刚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要被依法吊销,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交警解释

    驾驶非机动车违法

    被吊销汽车驾照符合道交法

    “在事发时,我骑的是电动车,跟我所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吊销我的汽车驾照呢?”对此,臧某提出异议。交警部门专门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起案例中,当事人臧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交警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吊销。

    为此,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再心存侥幸,以为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可以少受法律约束,事实上,无论是行人还是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驾乘人员,如因其主要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构成了犯罪,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件一样要被依法处理。

    据悉,记者从贵港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了解到,驾驶非机动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在贵港市是首例。5月18日下午,记者从南宁交警部门了解到,南宁尚未出现过类似的交通事故。不过,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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