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已印发。该细则由成都市经信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发改委及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联合印发。根据该细则,在成都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成都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将在 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享受成都市级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5〕80号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成都市高新区有关部门,成都天府新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 551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信委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暂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 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地方配套补贴。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市级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补贴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贴对象。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给予配套补贴。
(二)补贴方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
生产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市级补贴拨付至生产企业。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汽车经销商,市级补贴拨付至该经销商。
三、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申请市级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资料。
1市级补贴申请报告、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1)、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 批次凭证;
4中央财政已对车辆进行资金清算的证明文件;
5非本市生产企业的经销商,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出具的中央财政已资金清算的车辆详细清单;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费者的资料。
1个人或单位用户的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附件3、附件4);
2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一)、(二) 项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每月3日前向所在区(市) 县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上月新能源汽车生产及销售情况, 区(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材料汇总后于5日前报市经信委;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市级补贴申报材 料,区(市)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科技、发改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收到初审材料后, 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进行会审。
(三)会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 将市级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市) 县财政局,再由区(市) 县财政局拨付至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账户。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 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四)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车辆,若售车后不能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配套补贴,由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自行承担责任。
六、其他
(一)市经信委负责受理市级补贴申报材料,并组织市级相关 部门会审;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本地生产企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核;市发改委负 责对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及申请补贴车辆进行审核;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对申报市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二)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 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1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汇总表
2申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车辆信息明细表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个人)
4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请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