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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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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柳州市人民政府获悉: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即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现摘录全文如下:

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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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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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条  重点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加油站、居住小区停车位、社会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以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相关变更手续;

(六)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既有住宅小区的需求,并纳入到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中,解决好电网增容和费用承担等相关问题。业主提出报装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共同做好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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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取得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费用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基建程序完善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  充分考虑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容量和安装位置,保证充足电力。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比例向市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容量,建筑设计方案应设置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篇,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数量、位置(包括充电接口位置)、用电量和电线走向等内容,电线覆盖所有车位,为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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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高汽车充电的便利性。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等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车桩兼容的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兼容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条件确认、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报装所需提交资料、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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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有关专项规划、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在各类评优活动和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财政鼓励政策,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的5%给予建设运营企业财政补助,实施一年后再视情况进行调整;对购买电动汽车的个人给予充电电费和公共停车场停车费一年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充电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开展全市范围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充电区域应设置消防智能化监控设施和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或突发情况时能与市级应急管理平台联动,快速处置,降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充电桩建成后采取统一编号管理,提供网络等多种方式发布实时充电桩使用信息,方便车主使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在确保不破坏人防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前提下。在人防地下室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由人防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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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认证信息
公司名称: 河北跃迪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登记号: 130132000013921
注册地址: 元氏县段村村东
法人代表: 吕洪涛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12-16
经营期限: 2033-12-16
经营范围: 风能、太阳能技术应用及研发、新能源电动汽车及电机、电池技术应用及研发。(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